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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2020年修订)

  为充分发挥校图书馆图书资料作用,加强图书管理,保障图书有序、高效流通,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全校师生职工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一、借阅要求  

 凡持有已开通借书功能的校园一卡通,均可凭一卡通在雁山、王城、育才校区图书馆借阅图书。三大校区图书馆内实行开架借阅的,可办理外借;现刊、现报、工具书、过刊、过报、合订本等实行开架阅览的,不办理外借;古籍、特藏文献、密集书库实行闭架阅览的,读者凭一卡通证办理阅览手续,并于当日闭库前归还。

    二、借书册数

 本校正式教职工每人可借 20 册,计划内研究生每人可借 15 册,计划内本科生每人可借 10 册。其他师生借书册数以《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读者办证管理规定》为准。  

 三、借(还)书方式

     1. 现场借(还)书: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入库选书时,应自觉遵守图书馆图书借阅等相关制度规则,轻拿轻放,以免损坏图书。出库时将所选定借阅的图书在自助借还机上办理借书手续。所借图书可以在自助借还机(育才、雁山馆有24小时自助还书机)上办理还书手续。遇其他需了解的问题可向服务台工作人员咨询。

 2. 预约借书:如欲借图书已被借出,读者进入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微图大厅—→图书预借自行办理图书预约手续。每人可预约2册图书,预约图书包含相应类型读者在可借阅图书总数量中。预约图书在预约登记生效30日内归还的,图书将会存放在预约书架上,从还书日起5日内其他读者无法借出。但5日后,如预约读者未能及时办理借阅手续的,该图书将重新上架流通。如预约图书在30日内未归还的,预约自动失效。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借阅手续的读者,30日内不能预约借书。     

 3. 续借图书:读者无法按期看完所借图书,仍需继续使用图书的,可按规定办理续借。可于所借图书到期前7日内,前往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微信公众号里的“微图大厅” “我的借阅”里办理一键续借,续借次数1次,续借期为30日,以图书期满日开始进行延期计算。被预约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4. 异地借还:读者可携带校园一卡通至各校区服务点提交异地委托申请,每人每次可委托借阅6册图书。委托图书到馆后服务台保留14日,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借阅手续的读者,30日内不能委托借书。图书使用完后可在任一校区图书馆归还。

    四、违规处理

     1. 借书超期:借阅图书到期后有7天的宽限期(含节假日),在宽限期内还书不进行罚款;宽限期后,从逾期日(含宽限期)算起累计罚款0.1元/天。寒、暑假(以校历为准)内到期的图书宽限期延到开学注册日后14天。

     2. 损坏赔偿:读者借到书后,应加核对,如有差错或残缺、污损,需立即声明,由工作人员加盖残缺、污损章。如不检查申报,还书时污损残缺一经查出,概由借阅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圈点、批注、划线等损坏图书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如果污损处为铅笔所致,并可擦掉不留痕迹的,应主动擦净,并按0.2元/页计价处罚。

  (2)如果污损处无法去除,但还可继续流通的书刊,按1元/页计价处罚。

 (3)损坏或丢失图书所附条码者,按2元/个计价处罚。

     3. 遗失赔偿: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图书使其不能继续流通、使用等情况,一般应赔偿相同版本或对应新版,并附加手续费及加工费等4元/册,如果找不到相应的图书来赔偿,则视馆藏多少及利用情况,按以下规定赔偿:

    (1)珍贵的旧版图书,按当前市场价或专家定价的3-10倍赔偿。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10-15倍赔偿。最低赔偿额不少于50元。

    (3)1985年以后(含1985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5-10倍赔偿。最低赔偿额不少于50元。

    (4)图书遗失赔款后又找到原书还回的,则除逾期费和手续加工费外,其余返还给读者。

  4. 偷窃图书:对于将校园一卡通借给他人,违规进入图书馆和借阅图书,有意撕毁或藏匿图书等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在汇文系统对一卡通所有者进行不良记录。对未办理借阅手续,带出本馆书刊累计三次,将视为偷窃图书,对在图书馆内偷窃图书配套物料或故意损害图书资料电子设备的,视情节轻重,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其他事项

     1.本馆借出的图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收回,读者应配合及时归还所借图书。

     2.读者出国就读、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应还清所借全部书刊,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