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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
(2022年修订)

为加强图书管理,提高图书周转率和借阅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图书资料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借阅权限

(一)读者凭本人已开通借书功能的校园一卡通,在王城校区、育才校区、雁山校区图书馆借阅图书。没有开通借书功能的校园一卡通仅限于在馆内阅览,不能外借。

(二)校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一卡通,一经发现即扣留该卡,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违规处理。

(三)遗失本人校园一卡通,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后果概由持卡人负责。

(四)毕业或离职离校应将所借图书归还图书馆,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各校区馆藏地开放及借阅

(一)王城、育才、雁山三校区图书馆图书借阅区内的图书实行开架借阅,可办外借。

(二)王城、育才、雁山三校区的现刊、现报、工具书、过刊、过报等阅览室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办理阅览手续,并于当天闭库前归还,不办外借。

(三)育才、雁山校区的古籍、特藏图书实行闭架阅览,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办理阅览手续,并于当天闭库前归还,不办外借。

(四)育才校区三、四楼密集书库中的人大法藏书,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办理阅览手续,并于当天闭库前归还,不办外借。

三、借阅图书册数及期限

不同类型读者的借阅图书数量与周期详见下表,其中随书盘(片),每位读者每次限借1盘(片),计为借书1册,借期7天。

读者借阅图书册数及周期表

读者类型

外借图书册数(册)

借阅周期(天)

续借次数

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博士后)

20

90

2次,每次续借期限为30天

教职工

20

90

2次,每次续借期限为30天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15

30

2次,每次续借期限为30天

其他类型读者(需单位担保)

以《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读者办证管理规定》为准

以《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读者办证管理规定》为准

1次,续借期限为30天

四、借阅规则

(一)借书/续借书

1.凭本人校园一卡通使用自助借还设备或至各校区图书馆咨询台办理借阅手续,不同类型的读者所借图书册数不得超出规定册数。

2.选书、阅览应自觉遵守相关制度,轻抽轻放,避免损坏图书。

3.借书时需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图书馆工作人员说明情况。

4.“仅供阅览”的各类文献(古籍、特藏文献、现刊报刊、工具书等)不提供外借。

5.完成借阅手续后方可将图书带出图书馆。

6.续借书:凡借出的图书均可在图书到期前7天内办理续借手续,续借的次数及续借期限详见《读者借阅图书册数及周期表》。

读者通过我馆主页—馆藏书刊—借阅信息,或进入本馆微信公众号(ID:gxsdtsg)的服务界面“我的”——我的借阅登录,自行办理图书续借手续。

(二)还书

1.读者所借各类图书应在到期之日前归还,可至各校区图书馆咨询台归还或使用自助借还机还书。

2.超期图书按本规则第五条“违规处理”的第一点 “超期还书”的规定处理。

(三)通借通还/委托借书

为方便广大读者借(还)图书,王城、育才、雁山三校区图书馆实行通借通还服务。

1.预约借书

读者可通过我馆主页—馆藏书刊—借阅信息,或进入本馆微信公众号(ID:gxsdtsg)的服务界面“我的”——我的借阅登录,自行办理图书预约手续。

(1)如预约图书在预约登记生效30天内被归还,此预约图书会存放在预约书架上,从还书日起10天内其他读者无法借出。但10天后,如果预约读者没能及时办理借阅手续,该图书将重新上架流通。如预约图书在30天内未归还,则预约失效。

(2)累计3次预约到书且每次均在10天内不来借出的,将对预约读者实行停借30天的处罚。

2.异地借书

(1)读者可以到本校区图书馆服务台委托外借另外两个校区馆藏图书,每人每次可委托外借6册。具体办理办法请到图书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查看或到委托借书处咨询。

(2)委托借书到馆后保留14天,如累计3次委托到书且每次均在10天内不来借出的,将对委托读者实行停借30天的处罚。

3.异地还书

在三校区图书馆所借图书,均可到任一校区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

(四)本馆借出的图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收回,读者应配合及时还回所借图书。

五、违规处理

1.超期还书:借阅图书到期后有7天的宽限期(含节假日),在宽限期内还书不罚款,超过宽限期后,从逾期日(含宽限期)算起累计罚款,过期一天罚款0.1元。寒、暑假(以校历为准)内到期的图书宽限期延到开学注册日后14天。

2.损坏赔偿:读者借到书后,应加核对,如有差错或残缺、污损,需立即声明,由工作人员加盖残缺、污损章。如不检查申报,还书时污损残缺一经查出,概由借阅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圈点、批注、划线等损坏图书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如果污损处为铅笔所致,并可擦掉不留痕迹的,应主动擦净,并按0.2元/页计价处罚。

(2)如果污损处无法去除,但还可继续流通的书刊,按1元/页计价处罚。

(3)损坏或丢失图书所附条码者,按2元/个计价处罚。

3.遗失赔偿: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图书使其不能继续流通、使用等情况,一般应赔偿相同版本的书刊(或新版也可),并附加手续费及加工费等4元/册,如果找不到相应的图书来赔偿,则视馆藏多少及利用情况,按以下规定赔偿:

(1)旧版图书,按当前市场价或专家定价的5-10倍赔偿。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10-15倍赔偿。最低赔偿额不少于50元。

(3)1985年以后(含1985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5-10倍赔偿。最低赔偿额不少于50元。

(4)图书遗失赔款后又找到原书还回的,则除逾期费和手续加工费外,其余返还给读者。

4.偷窃图书:窃书或用他人校园一卡通借图书者,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卡,通知读者所属单位并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本规则由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师范大学借阅规则同时废止。